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桂财税〔2010〕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主题词:转发 红十字会△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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